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售、禁放
烟花爆竹告知书
各商户:
为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、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市区划定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现告知如下:
1、根据市区现状,划定廊沧高速、京沪高速和石黄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为禁止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在上述区域内,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在任何时间、任何地点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。
2、所有集贸市场、小商品批发市场、婚庆公司、香烛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。
3、不在任何场所,特别是易燃易爆等规定禁止烟火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。不运输、储存、销售、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。
4、举行婚庆、建筑开工、房屋封顶、营业场所开业以及各类庆典活动的,举办焰火晚会、重大庆祝活动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,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请各商户自觉自律,严守政策法规,为我县环境治理作出最大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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